济南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试行)
济南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 风景名胜区工作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 市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行业的统一监督管理,有关区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
  (二)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估和动态监测;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四)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建设项目审核及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其生态环境;
  (六)组织维护和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防灾避险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设立管理机构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区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机构职责。
  第 风景名胜区内驻区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管理机构管理,履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义务,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行为。
  第 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后应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保持景观风貌,维持生态平衡,科学合理配置游览资源,发挥其生态保育、文化传承、审美启智、科学研究、游览休闲、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多重功能,促进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建设活动申请。
  第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项目选址、布局和建筑物造型、风格、色彩、高度、体量等应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  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经建设的,应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核心景区内不得建设高速公路、铁路、水力发电站及区域性的供水、供电、通信、输气等工程,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在景物或设施上刻划、涂污;
  (四)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等;
  (五)乱扔垃圾;
  (六)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十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第九条、第十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方可依法按程序办理后续手续。
  管理机构作为建设单位的,应征求区、市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水库、铁路、高等级公路等重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报管理机构审核前,应按下列规定履行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程序:
  (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上述重大建设工程,根据省主管部门委托,由市主管部门核准;
  (二)在省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上述重大建设工程,由区主管部门进行实质性审核,报市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经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演艺等活动;
  (三)从事影视拍摄活动;
  (四)刻字立碑、设立雕塑、捶拓碑碣石刻;
  (五)采伐树木、挖掘树桩(根)、放牧、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
  (六)引入外来物种;
  (七)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八)其他可能对风景名胜资源造成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十 风景名胜区内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景观风貌以及严重妨碍游览的建设项目、设施和户外广告,应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原有有碍景观的设施,应按规划要求进行美化、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 管理机构应自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风景名胜区的标界立桩工作。界桩设置应能控制界线基本走向,鼓励通过建设游步道、栈道、绿道等方式明晰风景名胜区范围线。
  第十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开展资源调查评估、动态监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并将相关信息和材料电子化,建立动态更新的资源基础数据库。
  第十 管理机构应加强风景名胜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侵占风景名胜区用地、开山、采石、违法违规建设、私搭乱建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移交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管理机构应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建设垃圾收运、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公厕建设和服务标准。
  管理机构应加强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提供语音和图文提示等服务,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游客提供游览便利。
  第十  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定期检查和维护维修安全设施,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制定应急管理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条  管理机构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个人行使。
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第十一条  区、市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区、市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情况,并接受区、市主管部门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